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稿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即以应纳税所得乘以税率的方式计算应纳税额。

计算应纳税所得时,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可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以减除20%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稿酬所得的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因此实际税率为14%。
政策依据:
参见《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项,第六条第(四)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五)项
计算方法: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所得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1-3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所得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1-30%)
案例:李老师经常在报纸杂志上发表一些文章,报社和杂志社付给她相应的稿费。李老师取得的稿费应按照稿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假如报社付给李老师的稿酬为3000元,李老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多少呢?
(3000-800)×20%×(1-30%)=308(元)
假如杂志社付给李老师的稿酬为5000元,李老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5000×(1-20%)×20%×(1-30%)=560(元)

那么,如果在任职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该算作工资薪金所得?还是稿酬所得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第三条规定,关于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得征税的问题:
(一)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人员不属于非报刊、杂志等单位的专业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