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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采矿权价款?它的收取标准是多少?

  探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价款是我国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的重要内容。

  1996年修订的《矿产资源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中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的,探矿权申请人除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中规定,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

  1999年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74号)中规定,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包括:(一)探矿权价款。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价款。(二)采矿权价款。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价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五条: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0号)

  第九条: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只有申请人申请的矿业权是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矿产地,才应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或采矿权价款。探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价款是国家作为投资人出资找矿,并参与形成确定价值的找矿成果的投资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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