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义务人:是对从事经营活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c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2010年12月1日之前的则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税率:是指纳税人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额与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之间的比率。

(1)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 。
(2)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 。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县城、镇的,税率为1% ;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所在地在海上,其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1%的税率。
三、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

城市维护建设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并同时征收,如果要免征或者减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也就要同时免征或者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适用税